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71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銀山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玖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
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