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一三三號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告乙○○嗣提出答辯狀,並辯稱不知本件詐欺情事等語,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