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間因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二五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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