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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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八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於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蘇嘉豐法官雷淑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