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悅群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代理人 吳焰煌 被告甲○○代理人 高張玉怡 右列被告等因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吳麗英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