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九號
聲請人凱吉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五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益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長安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捌萬玖仟貳佰伍拾元│CA三三一九八0││││司││││九││└─┴─────────┴─────────┴───────────┴─────────┴────────┴──┘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