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九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惠群圖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兼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楊富強~B法官曾淑娟~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