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五九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惟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並未表明上訴理由,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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