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東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東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使犯人隱蔽而頂替,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應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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