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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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解原告之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柒元。
二、提解被告之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元。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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