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建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字第231號上訴人圓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戰威鋼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
2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1,807,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合計本、反訴部分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73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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