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明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之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並分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06號裁定及本院95年上訴字第996號判決減刑確定,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