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0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881號債權人甲0000000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所持有之本支票附表編號4至5均未屆期,尚不得據以請求,應予駁回;另因本票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10881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8年3月22日│20,000元│98年5月5日│TH62554│├──┼─────────┼───────────┼──────────┼───────────┤│002│98年3月22日│20,000元│98年6月5日│TH62555│├──┼─────────┼───────────┼──────────┼───────────┤│003│98年3月22日│20,000元│98年7月5日│TH62556│├──┼─────────┼───────────┼──────────┼───────────┤│004│98年3月22日│20,000元│98年8月6日│TH62557│├──┼─────────┼───────────┼──────────┼───────────┤│005│98年3月22日│14,811元│98年9月5日│TH62558│└──┴─────────┴───────────┴──────────┴───────────┘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