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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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5396號),經本院彰化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刑事庭,因認宜由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下同)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嗣經提起上訴,於94年8月8日由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96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甫於95年11月22日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8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傾向,再由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至95年11月1日已滿6個月以上,經評估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已於95年11月22日釋放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
315、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期滿後5年內,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6月27日下午4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彰化市○○里○○路○○○巷○弄6之1號之住處房間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而於96年
7月1日下午3時30分許到案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見3812號偵卷第4頁、
3596號偵卷第6頁)㈡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7月13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
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各1紙(見3812號偵卷第7、8頁)
三、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施嘉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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