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9號原告日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江俊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158,5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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