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檢察官聲請書上誤載為「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