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世展
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0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4號)未能成立,並經聲請人當庭以言詞聲請清算程序,有本院110年3月2日調解程序筆錄附於上開調解卷可憑,然因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劉亭筠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8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有無領取社會津貼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陳報最高學歷為何?
六、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09年9月至110年2月之薪資單,內容須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陳報年終獎金為多少?
七、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說明扶養父母親之事由為何,並提出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父母親之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九、請提出意定代理委任狀,雖已於調解程序提出,於清算程序仍應補正。
十、請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