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15號聲請人 林志龍 聲請人 林志嘉 代理人林志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詹雅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11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D-0000000011000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9754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014905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3766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887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168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5909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61510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6891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5141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69513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票號不詳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