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043號聲請人 郭湘齡 (即 王郭德恒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何明芝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04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9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