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竹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竹簡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翔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翔諾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玖包(含包裝袋玖個,總毛重二七點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陳翔諾(原名 陳家緯 )明知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害國民身心健康,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中旬某日16時、17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祥 」之成年男子,無償收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9包(總毛重27.20公克)而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同年9月4日13時10分許,為警持本院搜索票至陳翔諾位於新竹縣○○鄉○○村○○街00巷0弄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上開毒品咖啡包9包,始悉上情。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陳翔諾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729號毒偵卷第7頁至第8頁、第29頁、12號偵卷第10頁)。
㈡、本院109年度聲搜字第517號搜索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搜索現場及查扣物照片數張(1729號毒偵卷第12頁至第15頁、第17頁至第18頁)。
㈢、而本件扣案被告所持有,標示「FANTASYMAGIC」白色包裝、疑似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橘色粉末共9包(總毛重27.20公克),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指定鑑驗其中未開封乙包,確認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Methoxymethamphetamine、MMA)成分,送驗淨重1.6628公克、驗餘淨重0.6407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9月18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188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參(1729號毒偵卷第44頁)。
㈣、又被告遭查獲後所採尿液(檢體編號:H-077)經送檢驗,結果均呈安非他命類陰性反應,此亦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證單、立人醫事檢驗所109年9月14日濫用尿液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1月6日調科壹字第10903352720號鑑定書各1份附卷為憑(1729號毒偵卷第21頁、第39頁、第61頁)。
㈤、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陳翔諾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戕害吸食者之身心甚鉅,竟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之,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持有毒品種類、數量、持有期間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品咖啡包9包(總毛重27.20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已失卻違禁物之性質而毋庸沒收外,餘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9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包裝袋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瑞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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