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0號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花壇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持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花壇郵局函調得花壇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之客戶基本資料在卷(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起訴未載明足資特定被告身分之年籍資料,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