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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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美慧 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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