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簡字第397號

原告BJ000-A108123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 律師

被告 朱薇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4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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