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6號
原   告 皇后華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忠穎 間請求給付消防設備基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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