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2號
第259號原告 陳宜蓁 被告 劉品浩
吳欣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946號、107年度訴字第1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純卿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