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43號原告 莊國昌 彰化縣○○鄉縣○路○○○巷○○號被告 陳金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9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9,900元,該裁定於107年10月29日依寄存送達方式送達於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00月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參。查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游文科
法官吳昀儒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