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協同清算合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06號原告 林志勳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 律師被告 洪偉霖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清算合夥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40,000元(計算式:0000000X25%=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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