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16號原告 王柏森 被告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67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萬8901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0萬8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