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顯忠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袁顯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後,於民國104年5月6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103被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第86頁),嗣被告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其所提刑事上訴狀僅敘明理由後補,後原審法院以104年5月25日北院木刑癸104審訴字第68號通知函,通知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補正,於104年5月29日送達至臺北看守所予被告收受,亦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原審卷第92頁、第93頁。惟被告非僅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年6月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且迄今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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