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301號原告 張萬春 即允勝廣告社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面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90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