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 董珠花 訴訟代理人 莊正 律師
吳騏璋 律師被告 陳登燦 被告裕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峰 同上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5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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