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何勝宏 被告 鍾麗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1年度易字第19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鍾麗琴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鍾麗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年8月間,向原告何勝宏佯稱需先清償房屋貸款,要借款500萬元,日後再慢慢返還云云,原告因與被告於99年12月結識並有性交易關係,且被告之前均依約與原告外出,誤認被告信用良好會依約返還借款,因而陷於錯誤,於100年8月24日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提領現金550萬元,隨即至被告位在臺中市○區○○街之住處內,交付現金500萬元給被告。被告又於100年9月間,向原告表示要借錢清償保險公司的費用云云,原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於100年9月6日至國泰世華銀行提領600萬元現金,再至被告上址住處交付現金600萬元給被告。被告另於100年10月間,向原告佯稱要借款購買汽車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於100年10月4日至國泰世華銀行提領現金100萬元後,旋至被告上址住處交付現金100萬元給被告。嗣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前開款項後,被告自100年11月間起,拒絕接聽原告電話,原告屢經聯絡未果,催討無門,始知受騙,因而受有1,200萬元之損害。為此,狀請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麗琴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奕勛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