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王宣予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749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