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097號聲請人 黃裕峰 上列聲請人黃裕峰因與相對人 巫毅哲 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裕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原本(票據號碼:CH0000000、CH0000000號)到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巫毅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士閔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補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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