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1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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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斗小字第11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林弘斌
被告 黃陽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債務人
債權金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黃陽昇
吳詩琪
11,302元
自109年4月2日起至109年10月21日止
0.9%
自109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自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