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07號

抗告人 蘇閎曜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5號,檢察官聲請案號:113年度聲沒字第8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理由及檢察官之聲請書詳如附件。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蘇閎曜於警詢、偵訊已供承扣案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手機是公司裡面的,為其所購買,並交由其員工即共犯 簡晨諺 創立人頭帳號,製作博弈廣告招攬賭客賭博等語。共犯簡晨諺於警詢、偵訊亦坦承扣案手機的LINE及臉書帳號為其所創立,用以發招攬博弈廣告,再跟賭客接單,轉傳賭客資料等語。其2人並於偵訊中均承認本件賭博犯行在案。是附表所示扣案手機供抗告人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為抗告人所有部分,原裁定諭知應予沒收,對抗告人而言,並無違誤。抗告理由謂扣案iPhone手機1支非供犯罪所用,是抗告人個人日常生活使用,不應予沒收云云,尚嫌無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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