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14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4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設宜蘭縣宜蘭市縣○○路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斯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秋婷
住同上
債 務 人 謝清彥 住桃園市觀音區中山路一段1201巷2弄1
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設於臺東監獄,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