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14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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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1473號

債 權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設宜蘭縣宜蘭市縣○○路0號    

法定代理人  黃斯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賴秋婷   

           住同上

債 務 人  謝清彥   住桃園市觀音區中山路一段1201巷2弄1

            1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訴訟費用額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保管金、勞作金債權,惟觀以卷內聲請狀查知第三人設於臺東監獄,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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