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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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05號

債權人 翁翊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雯妃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550,502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詳列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5萬元、15萬元、26萬5千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㈣提出債務人要求債權人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請信用貸款轉匯給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㈤提出債權人清償341,502元信貸費用及加計9,000元開辦費之相關釋明資料。

㈥提出債務人鄧雯妃(住○○市○里區○○路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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