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8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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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64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住○○市○○區○○○路○段00號  

代 理 人  吳慶勇   住○○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黎文 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第三人係設址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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