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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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899號

債 權 人  柯俊隆   住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9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繳納執行費,如未繳納,

其聲請程式即有欠缺,而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

之2、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納足執行費,經本院函命限期補

繳執行費,惟債權人收受通知,而未遵期補正之,有卷附送

達回證、本處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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