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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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9號

原告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訴訟代理人 徐婼眉

王惇信

被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訴訟代理人 陳威吉

蘇清文 律師

吳詩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就工程結算金額部分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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