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47號
原   告 順安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鐵安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被   告 常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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