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姆士麥考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李宗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