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詹姆士麥考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李宗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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