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0號

聲請人 孫冬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游進發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游進發一人或二人?(因聲請狀記載身份證字號有二)。

二、陳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及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提示日為何?(無此日,為無效提示)

四、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1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無此日)

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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