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04號

原告揚生光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遠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上揚楊曉雯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唐振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