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9號
原告 蔡篤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款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莊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莊林公司)於民國97年9月15日經主管機關以97年7月15日經授中字第09734976350號函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除莊林公司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應由莊林公司全體董事即 莊大正 、 莊士淦 、 莊許家菱 、 莊林春子 為清算人,惟莊大正、莊士淦已分別於94年3月1日、111年12月14日死亡,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莊林公司現應由莊許家菱、莊林春子為清算人,而原告僅以莊林春子為莊林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莊林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