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忠震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之113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古紘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

112年3月18日

1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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