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嫻
被告 王銘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祐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沛嫻
被告 王銘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