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8號

原告 賴彥霖

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宸妤 等4人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為新臺幣(下同)169萬9,282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萬7,038元,應再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郭盈呈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項次

起訴時聲明請求金額

擴張聲明後請求金額

1

124萬9,282元

133萬4,282元

2

20萬6,000元

20萬6,000元

3

15萬9,000元

15萬9,000元

合計

161萬4,282元

169萬9,2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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