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7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海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國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如其法定代理人欄仍為缺額,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經本院查詢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其代表人欄位無顯示任何姓名,相對人現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非無疑義,故有補正之必要)
(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倘查得相對人公司有前開情形,應一併陳報代理人,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